[全市] 2020年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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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民 发表于 2020-5-14 18: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政策依据:《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教规〔2020〕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适用对象:
(一)接受教育部门评估、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教育集团办、企业办、高校办、部队办幼儿园。
(二)与教育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接受分级管理限价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收费标准:
(一)招收本市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1.省、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一般每生每月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1.8倍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
    2.一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500元;
    3.二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400元;
    4.三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300元;
   5.基本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250元。

(二)招收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含托儿班、小小班)。保教费的最高限价由区级教育、发改部门按其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与补助标准之和的90%取整后确定。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符合条件的在园适龄幼儿数计算,补助范围为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台籍幼儿和港澳侨外籍幼儿(父母一方须为本市户籍或港澳侨外籍),以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包含父母为非本市户籍的港澳侨外籍幼儿):

(一)幼儿父(母)须近一年在厦居住。以公安部门户籍、居住等数据信息为准;
(二)幼儿父(母)须近一年在厦务工,允许3个月(93天)中断。以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信息为准;
(三)幼儿父(母)近一年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允许3个月(93天)中断。以人社、税务部门数据信息为准。

幼儿园实际招生人数超过区教育局核定招生计划数的部分不予计算。2019年12月31日前各普惠幼儿园已招收的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在园幼儿实行过渡办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幼儿予以补助。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为:

(一)各级示范园、一级园每生每月补助600元;
(二)二级园每生每月补助400元;
(三)三级园每生每月补助300元;
(四)基本合格园每生每月补助200元。

每学年的财政分级补助按十二个月计算。每个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只能按三个学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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