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资讯] 厦门发布疫情防控第30号通告!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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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民 发表于 2021-10-26 2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第30号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目标,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现就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疫情防控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专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集中医学观察人员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及时告知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应当遵守的卫生安全事项,并将书面告示张贴于醒目位置。


二、集中隔离场所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人员进出;除必要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接触集中医学观察人员。


三、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血清抗体采样工作,不得拒绝;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表现,应当及时报告医务人员或工作专班;除经医学评估或其他综合研判属于特殊情况外,应当遵守单间单人医学观察规定;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房间和隔离区域,严禁彼此接触。


四、集中医学观察人员确需前往隔离场所内公共区域活动的,经专班同意后,由工作人员专门陪同,并正确佩戴医用口罩,和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及时返回,非必要不触碰公共区域内物品和设施。


五、集中隔离场所设立警戒带或警戒区,严禁冲闯。


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重新起算隔离时间等工作;对经劝阻仍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遵守本通告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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