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 厦门市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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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教育 发表于 2022-7-7 09: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做好我市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招生片区内适龄幼儿应与父亲(母亲)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适龄幼儿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6日

3.入园需求紧张的幼儿园,各区教育局可以依据招生实际,研究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并提前预告。

4.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申请就读。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

(1)本市户籍适龄幼儿;

(2)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居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其中属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应优先招收本小区户籍适龄幼儿。


三、报名时间

全市各类幼儿园新生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7日(星期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01发布招生通告

公办幼儿园以及参与划片招生的其他各类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发布招生通告,明确招生对象、招生办法,说明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等。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02报名缴交材料

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工作方案》,在各区发布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厦门i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平台、闽政通APP、厦门“e政务”自助终端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报名申请。


必要时幼儿园可组织现场材料核验。具体需提供的材料以幼儿园的招生通告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各区教育局要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幼儿人数进行全面摸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和划定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范围,制定招生细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幼儿,各区教育局和各幼儿园要正确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要耐心解释,各区教育局要做好引导协调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未取得办学许可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片区外适龄幼儿。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各区教育局要于7月10日前组织完成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民办幼儿园名单。根据幼儿园定级评估情况,合理核定民办幼儿园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建立民办幼儿园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督促民办幼儿园按要求招生,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超计划招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价格监管,严格按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抑制过高收费。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不得未审查先收费。


(四)做好残疾幼儿入园。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接收服务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区教育局要积极简化招生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网络报名方式,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方便群众。招生期间要设置咨询处,公布咨询电话,引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选择其他幼儿园。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严禁推诿或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维护教育公平。各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幼儿或家长进行测试。各区教育局应加强监管,巩固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成果,不得产生新的无证幼儿园。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研究制定本区幼儿园招生细则,于7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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